足球是一项独具魅力的体育竞技活动,也是高强度的对抗性运动,参赛人员在比赛中难以避免地发生肢体接触,甚至有可能出现受伤等情形。那么问题来了,参加球赛却因对抗受伤,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呢?
基本案情:
阿某与麦某都是足球业余爱好者。2024年5月某一天,阿某和麦某等人在岳普湖县某足球场进行足球比赛,比赛中,阿某射出的足球击伤麦某的右眼。麦某以阿某侵犯其健康权为由诉至岳普湖县人民法院,要求阿某承担侵权责任,赔偿医药费等损失,并认为即使阿某不存在重大过失,也应适用公平原则分担损失。而阿某认为,麦某受伤前已连续参加两场比赛,其应知道身体状况是否适宜继续参加比赛及继续比赛面临的风险,自己是正常射门,并没有用力过猛,不存在过错,不应承担责任。
法院审理:
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麦某参加足球运动应该清楚此运动是一种具有群体性、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的运动,本身具备一定的风险,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,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,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,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。麦某作为多年参与足球运动的爱好者,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,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,但仍自愿参加比赛,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。在此情况下,只有阿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,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。根据查明的事实,阿某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》第六十条的规定,判决驳回了麦某的全部诉讼。
法官说法:
自甘风险规则,又称自愿承受风险,是指受害人自愿承担可能性的损害而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或场合,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首次确立这一制度,即“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,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,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,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
供稿:岳普湖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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